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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黎鍾栩
被 告 邱宥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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