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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劉依婷即鑫盛興企業社
被 告 三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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