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113,花補,99,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99號
原 告 鍾明和

被 告 顏甫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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