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6,花小,866,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8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佰參拾元,及①其中肆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下同)9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②其中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下同)9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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