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7,花小,861,2008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丁○○
27、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8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黃筱芬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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