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7,花小,789,2008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7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11月27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 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