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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伍萬伍仟零玖拾伍元,應自民國(下同)96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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