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花小,358,2010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複訴訟代理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3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 2時 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丁○○、被告丙○○於繼承被繼承人夏義文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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