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下午 2時53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3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