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花簡,271,2010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99年度花簡字第27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零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8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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