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民事-HLEV,99,花簡,315,2010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花簡字第315號
原 告 柴台芝
被 告 齊瑞湘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9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則以:我是被誣告的,我在這麼長的時間遭原告精神凌辱,他的家人也對我精神的恐嚇,對我的抹黑,讓我身心痛苦,我的生活也受干擾及失衡,在這過程中,原本我的經濟全部都在原告的使用支配之下,我有三棟房子,二棟在原告的名下,另一棟在原告強佔當中,動產也都由原告支配,另一棟原告換掉門鎖,現在我跟母親住在太昌路的老房子,我是一個不願意興訟的人,我尊重法官一定會給我最合理的判決。

就原告主張侵權行為的事實方面,我一直非常疑惑的是,在過程中有拉扯行為,原告說我將他拖出車外毆打他,但驗傷單中卻只有腳受傷,跟事實完全不符,過程他也到處去請別人說要叫我回家,甚至於叫小孩在上週五來指責我叫我回家,我心裡想,如果我是如原告所說是家暴、外遇、又不付任何家庭費用的男人,原告為何要叫我回家。

我是中興大學機械研究所畢業,目前在花工任教,是花工的老師,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7萬多元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兩造為夫妻關係,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凌晨3時3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路106巷5號前發生口角,被告恐深夜吵到附近鄰居,即駕車搭載原告至花蓮縣吉安鄉○○路某處,兩人在車上因婚姻問題發生爭吵,被告停車後即下車,原告見車上放有女人衣服之禮物,兩人又再度發生爭執,被告竟徒手強拉原告下車,致原告受有左手腕瘀傷、雙腿多處瘀傷等傷害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涉嫌傷害罪之刑事卷宗,有附於該卷宗內之兩造筆錄、證人段家寶之證詞為憑,參酌被告於警局之調查筆錄坦承:98年11月24日凌晨3至4時許,我開車回到住處前,剛停好車時,原告就強行上車坐到車上右後座,不肯下車還在車上翻動我的東西,我當時請原告下車,原告不肯下車,之後我就與原告發生拉扯,拉扯之後我還是求原告回去,後來原告才開著自己的車子回去;

當時我與原告二人發生拉扯,我不曉得原告有無受傷;

我與原告拉扯之間,我有拉著原告衣服請他下車等語(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卷10至11頁),證人段家寶(為兩造友人)亦證稱:那天(事發後次日)原告哭著說她和被告發生拉扯,她就把雙手手臂給我看,我看到瘀青,還有小腿部分也有瘀青等語(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443號刑事卷宗41、42頁),顯然被告出手拉扯車內之原告欲使其下車,確致原告因而受傷,故被告辯稱本件係遭原告誣陷云云,並非可採,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按精神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因拉扯原告,致原告受有前開傷害,原告遭配偶如此對待,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

爰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收入(如附件起訴狀、被告陳述內容),及本件起因為兩造感情不睦而分居,原告於深夜時分欲追究被告車上之女性衣物用途,被告請原告下車未果而出手拉扯,因而致原告受有瘀傷之傷害,暨原告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原告敗訴部分,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仕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