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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挽危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0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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