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黃秀珍
被 告 田忠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緝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忠正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妻,因房屋遭法拍急需找房子安頓,於100年2月28日租房子位於新北市○○區○○路59巷2號3樓,期間多次回原處所查看信件都無發現任何傳票,轄區警員至租屋處詢問有關孩子現況都未說明被告涉嫌刑案,所以田忠正並無逃亡之虞,因經濟竭盡生活困苦並育有2名稚兒,請求讓被告出去尋找有力之證據並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因詐欺被害人新臺幣444萬餘元之犯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認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99年10月13日審理時到庭,經本院當庭諭知下次庭期後,即拒不到庭,經本院再多次傳喚及拘提無著後發佈通緝,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至明,且被告經本院發佈通緝後,猶於100年4月6日具狀表示已知被通緝,其必於100年4月13日到案云云,惟仍拒未到庭,足見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無逃亡之虞云云,顯無可採。
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