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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桂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桂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桂生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47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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