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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炳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炳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於97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琪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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