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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貴傑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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