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3,上訴,37,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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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胤劭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胤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胤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2月27日裁定羈押。

查被告羈押之期間將於103年5月26日屆滿,本院於103年5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5月27日起延長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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