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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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