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玉龍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嗣殺人罪部分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6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1030104867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