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3,聲,87,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帆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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