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上訴,4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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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尚任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原訴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4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4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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