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上訴,91,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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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承恭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102年度訴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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