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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甲000000A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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