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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金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金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金池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經於民國102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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