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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譽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譽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譽騰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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