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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格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格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格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貴院98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林格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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