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20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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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文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文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勝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經查此部分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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