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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鄞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鄞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鄞嘉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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