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220,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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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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