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軍聲,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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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瑞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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