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附民,6,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孫春英
被 告 黎萬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5萬元。事實上陳述及理由略稱:引用刑事卷證資料。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萬鑑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無罪(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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