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5,上訴,24,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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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南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79號、104年度偵字第24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進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就其所犯已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

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5年4月30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含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而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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