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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秀妹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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