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5,原上訴,32,2017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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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正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林國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後,雖經本院於106年4月28日撤銷原判決,然所量處之刑度同原審所判,仍屬刑責相當重大,慮及人皆有趨避刑責之本性,可預期被告恐將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於106年5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6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自106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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