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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明智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派)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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