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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誌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誌中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民國10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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