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5,聲,51,2016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亨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經於99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