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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銀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銀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銀銅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經於100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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