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5,軍聲,5,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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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作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作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501703081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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