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武正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所為之判
決有漏載部分,茲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等文字應予補正。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等文字,要係漏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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