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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福凰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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