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琪財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立軒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諺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琪財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8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8年9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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