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6,上訴,40,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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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0號
被 告 高義凱
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義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高義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已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6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羈押期間至106年5月19日即將屆滿,且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本院於106 年5月3日駁回被告上訴,仍維持原審判決之罪刑,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於106年5月10日訊問被告,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停止羈押之事由,經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手段之危險性甚高,權衡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的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受侵害程度,本案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爰自106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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