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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姿逸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國106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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