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6,聲,10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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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益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益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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