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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俊傑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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