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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秉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秉榮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饒秉榮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附表:
┌─────────┬─────────┬─────────┐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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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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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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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05.15 │104.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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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04 年度少│花蓮地檢104 年度少│
│ │連偵字第47號等 │連偵字第47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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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
│ ├────┼─────────┼─────────┤
│最 後 │案號 │104 年度原訴字第89│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
│ │ │號 │2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5.03.31 │105.12.07 │
├────┼────┼─────────┼─────────┤
│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4 年度原訴字第89│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
│ │ │號 │24號 │
│ ├────┼─────────┼─────────┤
│ │判 決│105.04.28 │105.12.07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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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花蓮地檢105 年度執│花蓮地檢106 年度執│
│ │字第1902號 │字第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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