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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代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代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代山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經於105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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