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7,上訴,213,2019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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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維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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