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7,交上更一,1,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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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茂根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台東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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